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8-01 10:14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县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14年8月30日前,到所在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农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14年8月30日零时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一律由县公安局组织强行收养处置,卫生、农业和各社区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镇组织强行收养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县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县农业部门举报电话:252190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双创办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农业局

岚皋县卫生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