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自查评估的通 知

岚语办发〔2016〕8号

发布时间:2017-01-06 10:25来源:

县语委各成员单位,城关镇政府:

根据《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岚政办发〔2016〕14号)《岚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迎接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岚语办发〔2016〕2号)和《安康市教育局关于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创建工作的督办函》精神,为确保我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年底前通过市上验收,县语委办决定对城区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评估时间

2016年7月1日~10日。

二、自查评估对象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教体局、人社局、文广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游局、卫计局、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司法局、招商局、人行岚皋支行、工行岚皋支行、农行岚皋支行、信用联社、邮政局、电信岚皋分公司、移动岚皋分公司、联通岚皋分公司、人寿保险岚皋支公司、人保财险岚皋支公司、城关镇政府。

三、自查评估内容及标准

评估内容和标准为《安康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规定的指标项。

四、自查形式

各单位对照《安康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规定的指标项对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3、语言文字工作经费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4、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

5、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情况;

6、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档案资料准备情况。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安康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认真撰写自查报告,于2016年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县语委办(教体局三楼教育股,电话:2522219),同时报送电子版,县语委办将对各单位自查报告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岚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

2016年7月4日

 

 

 

 

 

 

 

抄送:市语委办。

岚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