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岚皋县“引客入岚”暂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16:17来源:

     

   为进一步加快岚皋旅游发展步伐,拓展县域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和调动省内外旅行社和旅游服务机构组织、招徕游客来岚皋旅游的积极性,为岚皋旅游集聚人气,拉动旅游消费,延长产业链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组织、招徕游客来我县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研学科考、商务考察、康体养老、拓展培训等活动的省内外旅行社、自驾俱乐部、户外俱乐部及其他合法的旅游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游览本县旅游景区1处以上有门票收入的、入住本县旅游饭店或农家宾馆不少于1晚的旅行社,根据组织游客数量的多少进行相应的奖励。一年内累计组织游客分别达到2000—4999人、5000—9999人、10000人次天以上的,分别按10元、12元、15元/人次予以奖励。以出团单、《岚皋县接待确认单》以及财务结算单为奖励申报依据。

    (二)旅游直通车:凡与本县旅游主管部门、景区及相关接待单位签订了发送岚皋县域景区旅游直通车协议的旅行社及客运公司。一年内累计输送游客不少于21车次(含21车次)、每车次不少于7人的。市内、市外直通车奖励基数分别为2000元、10000元,每增发一车次分别奖励150元、1000元。以相关协议和《岚皋县接待确认单》为依据。旅游直通车必须根据县域输送目的地的现行交通状况,确定车型与承载量,确保游客安全。

    (三)自驾游车队:凡从县外一次性组织自驾游车队游览景区2处以上,入住本县旅游饭店或农家客栈1晚以上的自驾游组织或个人。根据车辆和人数的多少进行相应奖励。自驾游车辆人数分别达到10辆30人以上、20辆60人以上、30辆100人以上,一次性分别补贴安康市内组织方800元、2000元、3000元,安康市外组织方1000元、3000元、5000元。以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协议、活动方案、图片资料以及《岚皋县接待确认单》为依据。

   (四)网络营销组织:与岚皋县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签订了营销协议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络营销机构。年度内累计引进和组织县外游客分别达到1000-2999人、3000-4999人、5000人次天的,分别按1元、2元、3元/人次天奖励。以景区、住宿宾馆的结算单据和财务报表作为结算依据。

    三、统计方式

    每季度小计、年终汇总兑现。组织和引进入岚旅游的各旅行社及其它旅游服务机构,于每季度末的20日-25日与相关景区及接待单位核对游客数,并报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与备档。年终,岚皋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旅游组团单位季度游客统计表和相应资料,确认接待量。

   四、统计时限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五、申请奖励程序

   (一)表格领取

申报奖励的各旅行社、旅游服务机构在岚皋县旅发委领取《岚皋县引岚入客接待确认单》《岚皋引岚入客汇总表》。

   (二)填报申请

《岚皋县引客入岚确认单》、《岚皋引客入岚汇总表》由申报旅行社、旅游服务机构填写,岚皋县域旅游景区、住宿等企业盖章确认后到岚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登记备案,按季度进行小计报送,年度汇总。并根据汇总情况,填写《岚皋县引客入岚奖励资金申请表》进行兑现。

  (三)档案审核

对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旅行社、旅游服务机构由岚皋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在岚皋县境内开展的旅游业务档案进行审核检查。审核内容如下:

(1)旅游行程计划单原件;

(2)网络电子销售结算单;

(3)《岚皋县引客入岚接待确认单》

(4)《岚皋县引客入岚奖励资金申请表》。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引客入岚合法机构或组织可向岚皋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岚皋县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书面答复,作为奖励的依据。

     所有旅游团队数据统计时限为当年11月30日前(11月30日至12月31日接待的游客计入次年统计),申请奖励经核对确认,资料齐备、符合奖励条件的,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奖励。

    六、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引客入岚奖从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列支,不设上限。同时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成立岚皋县引客入岚旅游奖励评审小组,由县南宫山管委会、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旅游景区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岚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各项申报资料,核算奖励金额,提交奖励评审小组审定后拨付相关组团单位。

   (三)岚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组团入岚游的数量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统计,建立组团入岚游企业的档案和台帐,并对相关企业的组团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机构,取消奖励资格:

   1.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2. 有不诚信、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被游客和相关人员投诉举报、且不接受主管部门调解的;

   3.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4.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办法由岚皋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两年。

 

附件(点击下载):

岚皋县引客入岚接待确认单(附件1)

岚皋县引客入岚汇总表(附2)

岚皋县引客入岚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附3)

 

 

                                岚皋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