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法院:关于对陈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23 17:38来源:县法院

2018年1月17日,我院受理了常某申请执行的其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6月12日,本院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6月13日,本院将陈某送往岚皋县拘留所实施拘留,同时将拘留陈某的情况向申请人常某进行了告知。

陈某是岚皋县坤河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坤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坤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岚皋县民主镇下河坝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开发商。本院在拘留陈某期间,民主镇下河坝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承建商安康市宏远建设有限公司正在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需要陈某出面协调。

6月15日下午,民主镇政府以公函形式向我院就坤河房地产开发公司面临的情况做了说明。6月16日上午,该案主办法官到民主镇就相关情况向镇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了了解核实。6月16日中午,本院综合本案情况和坤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面临的状况以及陈某拘留期间的认错悔过表现,责令陈某具结悔过后,依法作出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决定,随后,将提前解除陈某拘留措施的情况向常某进行了告知。

我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民主镇政府为维护辖区稳定出具公函,没有不当干预。

陈某被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后,保证本院在执行本案期间随叫随到,并向本院提供了163.43万元到期债权线索。目前本案在进一步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