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8 17:39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岚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8928

 

 

岚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污染控制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应对能力,规范应急程序,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函〔2017275号)和《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岚政办函〔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岚皋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三)加强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序、有效执行

五、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岚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地电岚皋分公司、县应急办、各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应急期间24小时值班,电话保持畅通。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组织领导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信息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3.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委宣传部:制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发布工作,督导、协调辖区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宣传,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县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做好气、电保障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体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县农林科技局: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并督促做好污染减排应对等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公安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县交警大队:制订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应等级,做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

环保局:负责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经贸局:督导水泥、化工、建材等重点排污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涉气企业关闭和取缔计划,并督促落实。保障全县油品供应,对成品油流通和存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督导露天矿山、页岩砖厂等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住建局: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预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卫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场监管局:配合环保局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优质煤和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地电岚皋分公司: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电力调度预案;配合发改部门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全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市、县应急协调。

(二)组织实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岚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信号,并通知相关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六、重污染天气分级与预警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函〔2017275号)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级预警。

IV(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等级时,发布岚皋县IV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但未达到级、级预警等级时,发布岚皋县级预警。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大于300的情况,但未达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岚皋县级预警。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发布岚皋县级预警。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及解除

(一)应急启动:按照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当本辖区范围内出现中度以上污染的天气或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及时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并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

(二)预警降级和解除: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具体如下:

(一)IV级(蓝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

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5次/日以上)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四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二)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业减排措施

①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经贸局等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三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确保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加大大气污染源企业排查和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2)防止扬尘措施

县住建局督导市政工程建设严格落实《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100%”工作标准》,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必须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6次/日以上)

(3)交通减排措施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在城区内禁止大型货车、渣土车辆、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县纪委监委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停用20%的措施。

(4)其他措施

①县环保局、县农林科技局、各镇负责辖区禁止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烧荒以及焚烧树叶等现象。

②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监管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③县公安局负责严格禁止在县城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各镇负责取缔露天烧烤。

县国土局、各镇负责关停所有露天矿山。

⑥县高速路协调办负责加大对高速路建设施工进行扬尘管控。

(三)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企业减排措施

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经贸局等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二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关停有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的企业;加大大气污染源企业排查和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2)防止扬尘措施

县住建局督导禁止垃圾焚烧,对市政工程建设严格落实《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和《施工扬尘防治“六个100%”工作标准》,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4/)。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8次/日以上)

(3)交通减排措施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县纪委监委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采取停用80%的措施

(4)其他措施

①县环保局、县农林科技局、各镇负责辖区禁止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烧荒以及焚烧树叶等现象。

②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县公安局负责严禁在县城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各镇负责取缔露天烧烤。

⑤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⑥县交通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⑦县经贸局负责对煤矿等扬尘污染源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县国土局、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所有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污染源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

县高速路协调办负责协调停止高速路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工序。

⑩县水利局负责关停全县所有采砂场。
   
(四)I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中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县交警大队督导车辆在县城及主要路段禁行。

4.县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监督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县经贸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6.县住建局负责,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至少每2小时洒水1次,每天至少洒水12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12次/日以上)全县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彻底清扫冲洗。

(五)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岚皋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
(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