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交通违法行为人:方某山
违法时间:2019年2月20日
违法地点:207省道70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JR9**(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500元罚款
(2)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人:杨某
违法时间:2019年02月21日16时
违法地点:岚紫路20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ZG5**(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500元罚款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人:王某
违法时间:2019年02月12日22时
违法地点:541国道135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CY6**(小型轿车)
违法行为:饮酒后(酒精含量为60毫╱100毫升)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人:程某顺
违法时间:2019年02月12日19时40分左右
违法地点:541国道135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JU4**(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饮酒后(酒精含量为67毫╱100毫升)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人:陈某安
违法时间:2019年1月31日18时
违法地点:541国道135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ZL39**(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饮酒后(酒精含量为59毫╱100毫升)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6)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交通违法行为人:张某玉
违法时间:2019年02月13日20时
违法地点:541国道135公里处
违法车辆:陕G JM8**(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饮酒后(酒精含量为57毫╱100毫升)驾驶机动车
违反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处理依据: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0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