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5 15:37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9-0019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9〕32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5-05 15:3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县城建成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逐步、有效解决县城建成区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政府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机动车停车场。

第三条县城建成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逐步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第五条县住建局是县城建成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县城建成区车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人行道占道停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公产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闲置公用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公共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公共停车场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落实新建综合楼(小区)停车泊位配建数量。

县发改局、县交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积极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以奖代补和有偿使用。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全县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确保验收投用一批、对外开放共享一批。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县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机动车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行政审批时确定开发建设主体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明确公共停车泊位与自有停车泊位的比例,公共停车泊位应当对外开放。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闲置公用土地,企业或个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规划配建停车场的行为跟踪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必须足额将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到位,若因场地等客观条件确实无法按规定标准足额建设的,必须明确异地建设方案,否则不得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报县住建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量化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设计、申报配建、增建停车场的,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老旧住宅区有改造停车场条件的,经业主委员会通过,报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消防专项审查按照规定执行,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监控设备,并符合中、省、市相关标准。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具有车库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有关要求执行,开工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自动充电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县住建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创建办等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备案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使用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审批。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必须保证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和安保等设施长期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原则上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创建办等部门在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单位通报,接到通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同时,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后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第二十一条政府独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县财政局(县公产局)、县住建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停车场经营资质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停车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二)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部门审批文件;

(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相关图则;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设置车辆停放信息公示牌、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服务时间和监督电话公示牌等;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车位数较少的可交由县住建局统一管理),负责进出车辆的外观查验和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维护停车场内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履行停放车辆的保管义务,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

(六)公共停车场内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

(八)建立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提供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停车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变更或注销的,必须取得县住建局书面许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县公安交警大队可编制道路停车方案,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反规定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及障碍物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清理取缔;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及障碍物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清理取缔;擅自在小区、居住区设置停车泊位及障碍物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清理取缔。

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县公安交警大队应当设立统一的道路停车场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道路停车泊位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除标志牌、清除停车泊位标示线,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挪作他用的,由县住建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县住建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住建、物价、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岚皋县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主动参与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逐步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临时占道为补充的公共停车供给格局,着力缓解县城停车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县建成区范围内,依据岚皋县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停车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的条件:项目列入岚皋县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设计方案经县住建局审批备案、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向社会开放且能为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相对独立的各种形式路外停车场。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优惠政策包括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三种类型。

(一)规费减免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停车泊位面积的公共停车场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二)资金补助标准

1.单位(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按10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塔库式机械停车场,按10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按7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地面停车场,按1000元/泊位给予补助。

2.单位(个人)利用公共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多层停车楼,按8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塔库式机械停车场,按8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按6000元/泊位给予补助;地面停车场,按500元/泊位给予补助。

3.地下公共停车场一律享受10000元/泊位的补助。

4.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自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情况下,固定部分停车泊位长期对外开放的,对外开放停车泊位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

5.建成投用两年以上的公共停车场,一律按200元/泊位的补助兑现;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不予以补助。

(三)经营环境优化措施

1.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

2.协助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引导设施;

3.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

4.停车收费标准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公共停车场,安排专人收费且停车泊位数量在5个以上的或建设智能收费系统停车泊位3个以上的,免缴城市配套费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审批文件、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岚皋县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议和执行由县住建局组织县财政局(县公产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进行。审议确定的内容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及范围;

2.资金补助标准;

3.关闭占道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4.其它事项。

(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对外开放后兑现。

1.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兑现,由县住建局按照城市配套费减免的相关程序,上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2.资金补助的兑现,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公产局)、县发改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创建办进行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营后,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位。

3.经营环境优化措施的兑现,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步兑现到位。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足额列入县本级城维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政府独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维护。

五、其他

(一)享受了本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自立项之日起10年之内不得改变用途,擅自关闭、挪用的,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依法追缴相关费用及补助资金;利用公共土地的土地予以收回,利用的自有土地的该宗土地3年内不予受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

(二)本优惠政策自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本优惠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1706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