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岚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8 16:09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扩大保障面,提高保障效率,减少办事流程,严格审核制度。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岚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至8月23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办法》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限通过电话或邮箱方式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915-2526642

邮 箱:11131604@qq.com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8日

岚皋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力度,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

县城建成区的城镇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引进专业人才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包含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为成年人且属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县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80%;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5平方米(含18.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补助;

7、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必须由成年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

8、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及引进专业人才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职工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引进专业人才主申请人在县城建城区内就业;

2、主申请人为县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考试招录,被工作单位聘用的人员,截止申请之日,主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产权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5平方米(含18.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补助;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已与县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已备案;

2、主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建成区内无自有产权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5平方米(含18.5平方米);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

6、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补助;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认定。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主要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父母双亡的未婚兄弟姐妹,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居住时间规定。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县城建成区共同生活居住超过半年以上。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主申请人填写的《岚皋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特大疾病、军队抚恤优待、伤残退休军人、城镇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困户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收入状况证明(年满18周岁的必须出具,有工作单位或相对稳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无收入或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填写收入承诺书,租住地社区居委会调查确认)。

四、申请及确认程序

(一)申请:

1、城镇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岚皋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递交第所述申请材料。

2、新就业职工、引进专业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岚皋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递交第所述申请材料。

(二)初审:

1、城镇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人到申请人当前居住地进行实地入户核查,填写《岚皋县申请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签字盖章确认(附入户调查图片),同时需要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社区留存一套完整材料,同时将申请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签署初审意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2、新就业职工、引进专业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单位留存一套完整材料,同时将申请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直接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部门对于初审资料要件缺失、资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初审单位。

(三)审核: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接到城关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后。会同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房管所、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搬迁办)、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工商、车辆等情况开展联合审查、审核比对。

(四)公示: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信息对比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确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资格。

(五)分配: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公示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实物配租: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择期进行配租。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伤残退休军人、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予以实物配租,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有年龄超过70岁的老人家庭可优先选择楼层。

无房源配租的自动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待有可配租房源时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直发到户。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按人均18.5平方米保障标准核算租金,城镇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保障内面积按2.5元/平方米/月计算基础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基础租金,其他家庭保障内面积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基础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基础租金,按不同楼层确定相应调整系数,基础租金楼层乘以调整系数为最终收取的租金。调节系数见下表(单位:%):

岚皋县县城保障房小区楼层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楼层
底层进户-10+2+12+9+30-16
1.5层进户-16+3+8+10+8+2-15
2.5层进户-18-2+7+10+10+7-14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人均保障面积18.5平方米计算,家庭总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低保家庭发放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非低保家庭发放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

1人户:低保家庭278元/季度,非低保家庭元168元/季度;

2人户:低保家庭556元/季度,非低保家庭336元/季度;

3人及以上户:低保家庭750元/季度,非低保家庭450元/季度。

(三)租金价格、补贴标准调整: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调整,若租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县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七、退出机制

(一)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设施、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4、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6、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决定不再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时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房管所、县国土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每三年对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予以公示,及时书面通知其办理退出手续。

(四)若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主动如实上报,经复审核实后仍不及时退出的,除清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外,将计入个人和家庭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城关镇人民政府、城区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实、确认。财政、民政、公安、人社、工商、房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三)纳入目标考核。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实施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

九、属地管理

各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公租房主管镇、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物配租实施意见,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执行。

(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各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的准入退出审核制度,申请对象在符合新就业职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引进专业人才家庭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乡村医生、乡村教师、乡镇基层干部可参照城区公租房新就业职工家庭保障条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公租房的准入、退出由本单位负责审核、公示,签订租赁协议,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二)统一租金收支管理。各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应由公租房所在镇收取租金,并定期将公租房租金上缴县财政专户,公租房后期维护费用由公租房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县财政局书面申请,批准后在上缴的租金中列支。镇规划区内建设的公租房,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镇规划区外建设的公租房,按0.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