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之前,应开展技术评估或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8〕15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陕环发〔2018〕43号)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通知》(安环发〔2019〕70号)规定,现有县级生态环境许可职能上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负责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除中省环保部门明确审批权限外涉及“飞地经济”园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评价文件审批工作。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我县从即日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我局按程序支付。
特此公告。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