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岚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18 17:37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关于划定岚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有关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稳定生猪产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满足省市县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拟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划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指的是那些区域?

答: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第五类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 三、禁养区所管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定义?

    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定义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染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陕牧发(2017)115号)确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起点如下:规模养殖(养殖小区)是指生猪存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存栏10000羽以上的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养殖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方案以上述养殖规模为标准,定义禁养区所管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达到上述养殖规模的则定义为散养户。

    四、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如何管理?

    答:现有规模以上养殖场应限期有序拆除、搬迁或关闭;对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等畜禽养殖禁养区,未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有序拆除、搬迁或关闭。


    1. 禁养区内的规模以下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如何管理?

      答:加强污染防治设(措)施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量至规模化养殖,做好养殖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2. 禁养区范围以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有哪些要求?

      答:在禁养区范围以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3. 岚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是多少?

      答:岚皋县畜禽禁养区总面积190.025km2,占国土面积的9.71%。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44.4779km2,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43.542km2,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76.48km2,重要河流岸带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25.525km2。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的范围?

      答: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3处,其中县城2处(苍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蔺河备用水源保护区);各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11处。岚皋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44.4779km2,其中一级保护区3.869km2,区域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二级保护区40.6089km2,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七、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的范围?

      答:依据县城或各镇居民建成区红线为界线,结合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将县城和各镇建成区划为城镇居民区,并以土地利用现状范围确定边界。岚皋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共12处,划定面积43.542km2。

      八、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的范围?

      答:南宫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76.48km2,其中,核心景区禁养区31km2,区域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控制区禁养区45.48km2,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九、重要河流岸带畜禽禁养区的范围?

          答:汉江、岚河、洞河、大道河共4条河流两岸一定区域均识别为重要河流岸带禁养区。汉江干流两侧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 300m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岚河、洞河、大道河河道两侧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m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重要河流岸带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养殖企业,必须采取控制规模限养(规模以下),配套完善粪污无害化处置利用实施设备,全面做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粪污不得外排污染水体及土壤。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2020年2月16日

  2.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00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