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司法局关于《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0 16:41来源: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实,岚皋县司法局起草了《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指标体系有明确要求;二是行政执法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行政执法投诉时有发生,需要一个处理办法进行规范;三是任务分工的牵头单位县监委确实因工作太忙无暇起草并制定印发,遵照领导安排由司法局代为起草制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三、制定过程

在调研起草过程中,由县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示范县创建指标体系梳理确定的议题,先按任务分工确定由县纪委监委牵头制定,后经领导协调确定由创建办公室工作人员借鉴2015年县政府办印发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起草了初稿,后由县司法局法治事务综合管理股干部借鉴沿海发达县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形成讨论稿,再经分管领导结合工作经验和实际把关修改,才确定下来《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在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5天(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9日),征求意见结束,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和建议、意见。

因为处理办法主要是对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处理,主要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和要求,制定过程中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局法治事务综合管理股形成了《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提请审议稿)加上《起草说明》一并送局办公室走程序,局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分管领导安排局人民参与和法治促进股对《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提请审议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在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最后由局办公室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对《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提请审议稿)进行了讨论和集体审议,通过后决定按程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岚皋县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一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受理机关、处理原则、受理和不受理投诉的情形、处理程序、处理期限、办法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的;

(七)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

(八)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暂停行政执法活动,离岗培训;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程序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执法资格;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程序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执法资格。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之一。

实际上,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在这儿也体现出来了,如果没有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进行公正规范文明执法,都有可能被相对人投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按原来的运行规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两家受理并处理,机构改革后,县政府法制办撤销,相关职能职权合并到新组建的司法局,县监察局改革成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县监委的第一职责就是监督,但在与县监委的协调沟通过程中,对于县编委给定的三定方案以及投诉处理理解还没有完全一致,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任务指标体系里面又要求要有这么一个办法,故由县司法局先起草制定。

二是改革后的司法局虽有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职能,但现实中却难以开展行政执法协调和监督,故本次新起草的处理办法里受理机关没有把司法局列上,只笼统的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监督和回复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40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