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2 15:54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
索引号 zfbmlgxsfj/2020-0011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司发〔2020〕2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15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0-07-22 15:54

岚规〔2020〕010司法局002

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岚皋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下统称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制定机关是指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审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违反制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审查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提出审查建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复印或者下载的文本。

第七条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异议文件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出审查建议的日期。

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第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议人:

(一)审查建议已经本机关作出处理答复,建议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

(二)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的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三)建议人就同一异议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四)建议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对该异议文件的审查申请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查建议。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受理审查建议后,应当通知起草(实施)部门作出说明和提供材料。对专业技术性强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建议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异议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审查处理期限自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三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异议文件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

(二)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审查建议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审查程序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五条  异议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由制定机关决定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岚政办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并已生效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九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活动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利益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后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县域内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县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县司法局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具体后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后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岚皋县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解读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40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