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资源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9-04 10:29来源:

尊敬的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对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陕西省资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

《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和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2020年9月1日起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掌握《资源税法》、《决定》和有关资源税政策规定内容,确保您准确、便利、按时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优惠政策享受等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需要您知晓的关键政策

(一)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税目、税率。根据《资源税法》第二条和《公告》第一条规定,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天然气水合物以原矿为征税对象,全国统一税率6%,钼以选矿为征税对象,全国统一税率8%。我省其他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资源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六)资源税申报缴纳时间。《资源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七)资源税征收机关。《资源税法》第九条规定,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八)资源税纳税地点。《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税收优惠请收存

(一)《资源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资源税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您可以享受免征资源税的情形:《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2、您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的情形:《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二)《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若您的经营活动有符合《公告》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您可以享受免征资源税的情形:《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利用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免征资源税。

2、您可以享受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失超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含50%)以上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资源税50%。纳税人申请减征当年资源税,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由省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认定。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资源税减征50%,没有分开核算的,按主矿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伴生稀有贵金属不予减免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资源税50%。

同时符合上述(1)、(2)条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4)地热、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和地热回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定。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四)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策了解有渠道

欢迎您积极参加陕西省各级税务部门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资源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资源税具体税收政策及申报规定,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下列方式的纳税服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网站查询了解,或关注 “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四、申报纳税不用跑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切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资源税申报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纳税人可以通过陕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anxi.chinatax.gov.cn)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如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资源税申报,可从陕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地点、对外公开联系电话以及办理资料,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税法顺利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贯彻落实好《资源税法》,促进我省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进一步筑牢西北安全生态屏障,为建设美丽陕西、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