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3 16:11来源: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zfbmlgxhzspfwj/2020-0090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规〔2020〕008—县政府005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0-05-13 16:11


岚规〔2020〕008-县政府005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政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0年4月1日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县组织、在本县境内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级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对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以及对所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协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经办机构为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对招标过程中的各种文书进行审查、备案,对施工类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进行审查、备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等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五)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领域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程序提出拟建项目。争取中省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报批。县本级财政整合筹措资金投入的各类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提出审批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定:

(一)项目总投资500(含)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至1000(含)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至3000(含)万元的,由县政府县长审定;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程序办理后续相关审查、审批手续,组织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

对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或第二十一条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核准。

第八条 项目合同估算价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在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或供应商。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前,应当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方案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特别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对总投资额超过5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造价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总投资额低于50(不含)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内部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原则上,项目业主单位未能提供相应资料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不得出具核准、审查意见。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类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做好招标工作。非公开招标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类项目统一在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邀请招标类项目统一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十四条 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公开招标类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收费合理、业务能力较强的代理机构,统一提供服务,统一支付费用;非公开招标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负责选择代理机构,自行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督促代理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资格,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准备。拟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准备相关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设计等相关基础资料,项目资金文件,编报项目招标方案。

(二)招标条件审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对招标项目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公告及文件、工程项目造价,实行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对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工程项目造价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公布公告信息。在国家规定媒介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岚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在网站上传招标文件(施工招标需要上传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资格审查文件供投标人免费下载。

(四)组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织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公布招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后,于开标前在岚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至少公布三日以上。

(六)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结算。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准备。拟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完成审核程序后,按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二)发放投标邀请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

(三)制作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资料等编制招标文件。

(四)领取招标文件。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持投标邀请函及相关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接受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公示中标候选人。

(七)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履约,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组织实施并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且具有承揽该项目能力的施工单位。

(二)成立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的五人以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评审限价内与施工单位就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同价款等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商谈结果达成一致后,须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作出书面的验收记录并确认签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经项目业主初审后提交县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项目业主单位应完整收集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会议记录、资质审查、公示、合同、验收等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在项目完成后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随时接收项目稽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文件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要求。

项目业主单位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文件资料负责。

第二十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对业绩进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对公开招标类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参与竞标。投标人对其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如未如实提供资料信息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项目业主单位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和纠正,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执意不听从警示、劝阻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应当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县监委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异议。其中,下列异议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提出;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对前款第(一)(三)项异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前款第(二)项异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项目业主单位拒收异议或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人可按照投诉规定和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对于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因技术、水文、地质、建设标准、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或工程量,将导致合同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程序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应对项目变更原因进行核查。因施工单位疏忽或失职而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合同价的,不予认可。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疏忽或失职,造成投资超过合同价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投资超合同价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建设实际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准备完整详尽的支持材料、明确相应资金来源)。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单位或邀请专家现场踏勘、咨询评估,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在未超过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的情况下,按照工程变更合同价占比和累计金额分级审批:

(一)累计在合同价5%(不含)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在3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累计在合同价5%()以上至10%(不)以内且累计变更金额在30()至10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累计在合同价10%(不)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在100()至300(不含)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县政府县长审定;

(四)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0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县长办公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对累计变更合同价超过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批复的建筑安装费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 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有关要求,向原工程初步设计批复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减10%以上且该分项工程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的,则该分项工程增加(减少)部分的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根据当期的市场材料信息价套用预算定额后重新组价,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再按照投标时下浮的比例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建设内容,严禁“未批先变”“未批先建”。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随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严厉打击中标人低价中标、后期故意变更合同价的行为。

第七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合同的备案审查。原则上正式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因特殊原因造成变更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被查实存在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定标程序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中标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一)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应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中标人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岗或不认真履职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监督工程款、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防止流入挂靠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场,或存在挂靠、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和纠正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项目标后履约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公开招标类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工作组对全县项目中标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按“双随机”规则进行,重大项目实行检查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检查工作组应对检查的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对项目业主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管理情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后续招标评价中。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对在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中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运用于今后全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和省市重点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规定或情形,以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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