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3 17:24来源: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就《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除依据国家法律、规章、条例及上级政策文件外,主要执行《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制定,此后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四次修订,并先后配套出台了《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和《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自该系列制度实施以来,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投标市场不断规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上级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相关要求标准不断优化,我县现行管理办法与上级要求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投标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我县十分有必要制定出台符合县情实际的管理制度。

制定思路及过程

按照既要规范又要提高效率更要讲究质量、还要符合上级规定的起草原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考虑:一是为确保措施合法性,认真研究了当前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项目建设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照上级明文规定的标准,将我县现行实施的与上级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保证相关措施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二是为确保办法可行性,学习借鉴了市内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兄弟县区以及国内项目管理工作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制度框架范围内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保证办法措施可操作、能落地。三是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大量沿用了2018年版《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一些好的办法措施,并注入了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的操作经验,在整体上保持了新旧管理办法的无缝衔接。本办法经过调研座谈、起草成稿、讨论修改,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先后两次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最终于2020年4月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政府投资条例》

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10.国家部委及省、市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其他系列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部门职责。因党政机构改革,部分行政监管职责发生变化,根据上级政策法规明确的管辖范围,本办法就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一章第三条

(二)明确了审批程序。对项目立项、招标方案、工程造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等,明确了适用原则、审批程序、必备条件、所需资料、相关责任。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二章第四、七、九、十、十一条

(三)调整了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确定承建单位的方式。(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二章第六、八条

(四)强化了招标监管。明确公开招标类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必须进驻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所需招标代理机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选择。(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五)明确了招标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三种方式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六)明确了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异议与投诉处理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部门职责、法律责任和处理程序。(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五章全部条款)

(七)提出了项目变更程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或工程量,可能导致合同价变更的项目,对其适用情形、责任排查、报批程序、审批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应《办法》讨论稿第六章全部条款)

(八)强化了标后履约管理。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公开招标类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在后续招标活动中予以运用。(对应《办法》讨论稿第七章全部条款)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91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