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6 17:05来源: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对外形象,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15-2526981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zhujian21579@163.com)邮箱提交或文末留言。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专此公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1月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县中心城区的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道路临街场所的经营者必须依法文明经营,不得超出门线摆放物品、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加工修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流动商贩一律进入农贸市场、临时摊区经营。所有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好经营场地和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各种不文明现象。

二、城区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车道行驶;车辆和行人在通过路口时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或交警指示,依法安全通行;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停车区域按泊位、统一朝向规范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超出划线范围停放或逆向停放;三轮车、小货车不得占用停车泊位、公共路段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垃圾,袋装并按规定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者垃圾收集车内;餐厨垃圾按照收集时间推送到指定的地点装车收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取得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场所进行运输和处置,车辆运输时必须保持密闭,不得遗撒滴漏和车轮带泥上路。     

四、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或破坏城市道路、环卫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设施;严禁在城市空间私拉管线搭设遮阳棚(伞)等附着物。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门店、住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并严格落实“门前四包”责任(门前卫生、门前秩序、门前绿化、门前设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门店牌匾、灯箱、空调外机和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区统一设置的便民信息栏内,严禁私设户外广告或利用车身、车载LED、车载喇叭或高分贝音响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居民楼道张贴、涂写、印盖、刻画各类小广告或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未经审批的已张贴、涂写、印盖、刻画的各类小广告,相关责任主体务必于2020年12月5日前清理完毕。

七、严禁在小区内饲养禽畜、毁绿种菜、乱堆杂物、乱贴广告、乱停车辆、私搭乱建。小区居民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坚决抵制和积极举报小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居住环境。

八、施工场地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标准化围挡,工地出入口路段必须硬化,场地外严禁占道堆放物料、器械,禁止占道作业、搅拌砼,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乱排污水,污染环境。

九、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自觉配合、支持、参与综合整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915-2527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敬请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