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政办发〔2010〕25 号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
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借(贷)款采购《岚皋县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纳入《岚皋县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三、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政府采购审批,凡属《岚皋县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含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赊购、先斩后奏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未按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报账核销。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补办政府采购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的,必须经主管县长、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
五、2010年全县公务车辆保险继续实行统一定点采购,具体采购按《岚皋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本单位的2010年政府采购计划,并于2010年4月底前将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没有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岚皋县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
⒈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 元以上)
⑴交通工具
轿车、面包车、客车、皮卡车、卡车、越野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摩托车、电动车等。
⑵办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⑶移动储存设备
U 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⑷网络设备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等。
⑸通用软件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墨盒、碳粉等。
⑺电器设备
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⑻视频会议设备
⑼电梯
⑽起重机
⑾锅炉
⑿中央空调机组
⒀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⒁公务制服
⒂各类图书教材
⒃其他货物
⒉工程类(单项金额在3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等其它工程。
⒊服务类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
⑵会议及接待
⑶印刷
⑷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
⑸网络服务费(单项金额在0.5 万元以上)
⑹社会中介服务
⑺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⑻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五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以外的其它工程。
二、 采购限额标准
(一)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为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
(二) 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 万元(含5 万元)—30 万元、工程项目在3 万元(含3 万元)—50 万元。
(三) 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 元—5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