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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陕西省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日 点击数:

20001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
11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二十四号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200911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126

     

   第一章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建立完善防震减灾自救、互救、共救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八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九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应当遵守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明确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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