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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岚发[2009]27号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点击数:

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全民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县域经济突破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全民创业对于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突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通过培育创业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措施,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突破发展。

(二)总体目标:从2010年开始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县注册个体工商户由现在的2210户发展到4000户以上;全县中小企业由现在的136户发展到300户以上;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由现在的10家发展到30家。

三、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在县境内创业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辞职费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创业补助。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可签订35年的离岗创业协议,离岗创业人员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及年上缴税收达到一定数额后方可认定为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身份、职级不变,编制保留,原单位发给其基本工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工作津贴和年终考评奖),享受国家正常调资,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原单位年度考核;离岗协议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享受本人原职级待遇;继续创业的,可续约并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其中对离岗创业人员在县内新办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前3年可享受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除外),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且拥有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方可认定为提前退休创业,提前退休创业者视为正式退休。

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企业和招商引资。按照“企业需要、个人申请、双向选择、组织选派”的办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开展帮扶工作,时间一定两年,帮扶期间原单位不安排工作,原行政及工资待遇不变,可给予一定奖励。两年期满自主选择去留,并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重奖或重用,对帮扶不力的,通报批评并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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