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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日 点击数:

19931225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阁,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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