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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日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1230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1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9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123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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