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安康市人民政府 县委  |  县人大  |  县政协  |  县纪委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办事 >> 企业办事 >> 财政税收 >> 正文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日 点击数:

1986925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发布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在线纠错】 【在线投稿】 【网上评议】 责任编辑:admin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2018 岚皋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15-2527800 投稿信箱:lgzhengfuban@163.com 备案编号:陕ICP备08001419号
网站建设:西安千网   岚皋县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