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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破坏投资环境及影响岚皋形象百日大整治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点击数:

岚皋县破坏投资环境及影响岚皋形象

百日大整治阶段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百日大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根据《破坏投资环境及影响岚皋形象百日大整治实施方案》(岚办发[2009]96 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宣传动员阶段

(一)成立组织机构。各乡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成立“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二)深入宣传动员。各乡镇、部门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悬挂标语、书写黑板报、印制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活动的目的、内容、意义;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宣讲团进机关、社区、村组、企业、家庭,重点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环境、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在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党风廉政网和乡镇、部门网站开办专栏,报道典型事例和工作动态,在全县掀起“学法规、树正气、促发展”活动高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法守法,扬正气,抵制歪风,自觉维护岚皋形象。

(三)开展“爱我岚皋”大讨论活动。各乡镇、部门、村组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岚皋形象·人人维护”、“岚皋发展·我受益”讨论活动,通过召开典型事例剖析会,创业发展交流会等方式,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建言献策,说心得,谈体会,在各级干部中开展“爱我岚皋”人人公开承诺活动,立足本职岗位工作向组织、群众、服务对象书面承诺,引导广大干群深入查找在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工作作风方面与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岚皋形象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

(一)调查摸底

各乡镇、部门通过成立工作组到企业、农户、服务对象中走访调查,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开通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征集意见箱等方式,畅通渠道,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掌握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岚皋形象的人和事,摸清底子,逐一登记造册并上报县百日大整治办公室备案(县投资发展环境整治办公室,电话:0915-2528181)。投资环境方面要重点针对:一是办事效率低下和项目实施难的问题,切实纠正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大局意识不强、服务观念淡薄,管理不规范、流程不清晰、运转不顺畅、办事拖拉等现象,切实纠正项目实施中各种手续办理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等行为,大力倡导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强化招商项目实施的后续服务工作,解决重前期招商轻后续服务的问题;二是阻碍、干扰、刁难重点项目施工的问题,严肃查处借重点项目建设之机“揩油水”、“敲竹杠”,以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阻挠项目建设、市政建设和企业生产的人和事;三是部门协作不力的问题,着力解决一些部门大局意识不强、本位主义、小团体思想严重,推诿扯皮,乱用职权影响项目建设等行为。四是切实纠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和“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四乱”问题。信访秩序方面要重点针对:一是不走正常利益诉求渠道,借政治敏感时期,越级非正常上访;二是坚持过高利益诉求,经多次疏导化解后,仍反复到市以上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封堵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项目工地,扰乱正常办公、生产秩序;三是在重大节庆活动、重要会议或者上级领导来岚检查考察期间,择机上访,拦截车辆、冲闯领导驻地、围堵会场或活动现场;四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越级信访,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五是捏造歪曲事实,为他人代写或向市以上有关部门乱投告状信、信访材料、检举揭发材料等,诬告陷害他人。舆论环境方面要重点针对:一是冒充媒体记者、通讯员在民众中收集各种虚假信息和进行采访,或联系新闻媒体刊发虚假信息,并以此向采访对象索要钱物;二是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宣传单等形式传播各种虚假信息,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三是与假媒体、假记者联系,提供虚假新闻线索,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散布、传播失实信息,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二)整改纠正

各乡镇、部门要针对收集整理的问题采取批评教育、公开评议、群众帮教、组织处理等手段,进行整改纠正。对发生破坏投资环境或影响岚皋形象的行为,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村组、社区或单位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开评议和批评教育。对重点对象和人员,逐人建立由乡(镇)或单位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委会干部、邻居亲友等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定人、定责、定对象、定目标,通过教育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促其转变认识,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是干部的,还要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三)集中查处

对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岚皋形象的典型案件,县百日大整治办公室成立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党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重点人员经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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