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安康市人民政府 县委  |  县人大  |  县政协  |  县纪委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日 点击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岚政办发〔2011114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157号)和《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岚政办发〔20116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县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制订和完善;

2、贯彻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镇(办)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发、统计、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报告,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3、指导镇(办)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保站)、村(社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4、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宣传和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三)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础信息的采集、审核、公示、报送和参保组织等工作;

3、负责办理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录入、卡证发放、转移接续、登记造册和参保人员待遇申领等工作;

4、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月将辖区内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增减名单报县经办机构;

5、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基金拨付以及落实各项财政补贴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2、县公安部门负责向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信息(包括人口迁移信息、无户籍的世居老人信息)及死亡人员信息。

3、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复员退伍军人信息、低保对象的认定以及参保补贴的核拨等工作。

4、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以及参保补贴的核拨等工作。

5、县发改、监察、审计、农业、统计、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

    第四条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由参保对象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二)《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代办员初审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填写《缴费明细表》,收取养老保险费后,连同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报镇(办)社保站;

(三)镇(办)社保站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无误的参保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对《缴费明细表》进行审核,统一开具收费专用票据,填写《缴费汇总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随同养老保险费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参保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确认无误后核发《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信息库,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参保资料归档管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11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负责按年度收缴,于每年1031日前缴清当年费用;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

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县财政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缴费标准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 

第九条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经县残联或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度残疾人的,由省财政按100元缴费档次全额补助,不再享受其他补助资金;中度、轻度残疾人缴费补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四部分组成,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帐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为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第十五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待遇支付办法: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参保缴费手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岚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待遇审批表》)。村(社区)代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待遇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办)社保站。

(二)镇(办)社保站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待遇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金额。

(四)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发放采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指定待遇发放机构,待遇发放机构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账号。

第十七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没有参加或通过资格认证的,停止发放养老金,待补办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村居(社区)经办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总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无法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封存,待转入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转入,或者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参保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本息全部退还本人。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任何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要同步建立全县信息网络系统,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县、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社区)每年要在本辖区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71其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岚各单位。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927日印发

                                         共印80



Copyright © 2008-2018 岚皋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915-2527800 投稿信箱:lgzhengfuban@163.com 备案编号:陕ICP备08001419号
网站建设:西安千网   岚皋县信息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