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6 00:00来源: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全省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第三条  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一)年未满十八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

 (四)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错填为汉族,现在愿意依据父母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和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并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再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经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表。

 第六条 县(区)、地(市)、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核实、初审和审批,全省使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汇总表、证明书和证明专用章。

    (一)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核实符合条件的,填表和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地、市民族工作部门;

 (二)地、市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省民族工作部门;

 (三)省民族工作部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批,凡审批同意更改民族成份者,盖证明专用章,发证明书。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持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第八条 在迁移、更换户口簿等工作中,由于非本人责任而错填民族成份的,责任部门应具文字证明,户口管理机关予及时两正。由于本人责任而错填的,按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及其它优惠待遇的,坚决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