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对儿子酒后暴打母亲致死一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2-04-20 00:00来源:

419,岚皋法院对余小华酒后暴打母亲致死一案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余小华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余小华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1101912时许,如往常一样,喝了半斤白酒的岚皋县民主镇村民余小华在家做中午饭,此时其76岁的老母亲陈恩正在楼上堆苞谷壳,灰尘从楼板缝中不时落下,做饭的余小华担心尘土掉进锅内,喊母亲停一会儿,因双方言语不逊发生争吵,陈恩随手将挎篮扔向余小华,余小华本身性急,加之酒性发作,遂转身从案板上抄起擀面杖猛击陈恩头部、肩部数下。一阵暴打后,76岁的陈恩大喊救命,遂引来附近村民,陈恩才被村民送往民主镇卫生院抢救。当天下午,余小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次日,余小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其母陈恩因病危转院至岚皋县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部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最终,陈恩因伤势严重于20111024死亡。陈恩死后,经岚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恩系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重度颅脑损伤,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致其死亡。同年1129日,余小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余小华喝酒后仅因家庭琐事,便手持擀面杖击打被害人陈恩头、肩部位数下,致陈恩受伤并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兰华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余小华患有精神分裂症、酒依赖综合症,作案时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能主动参与对被害人陈恩的救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且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因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余兰华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余兰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