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把公车关进制度笼子

发布时间:2014-06-06 09:02来源:县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规范用车,近日,岚皋县检察院制定《关于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务车辆必须在《办法》规定范围内依法使用、安全运行。

该《办法》规定,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贯彻“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严格实行派车审批制度,按照部门用车需求,由申请人详细填写申报单,载明用车部门、用车事由、到达目的地、乘车人数、行车路线及用车起止时间,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检察长审批,办公室凭申报单确定驾驶员和车号,再安排驾驶员出车,出市或外出长时间办案用车的,需报检察长审批同意。要求乘车人员应负责对驾驶员的行车行为进行监督,并与驾驶人员一道对公务车辆安全行驶、文明驾驶负责。

《办法》要求,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高检院、公安部以及省、市有关警车管理使用规定和新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要求驾驶人员做到“四个严禁”和“四个不准”:即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警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警车交与他人驾驶;不准无《准驾证》驾驶公务车辆;不准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附近以及家属区内;非因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备勤车辆外,警车一律入库封存。《办法》规定纪检组要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对督察发现和群众反映的公务车辆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用车人和驾驶人的直接责任。该《办法》还对车辆加油、维修、保险、保养以及驾驶员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规范公务车辆管理,该院为四名驾驶证件齐全、技术过硬的干警专门制做并核发了《准驾证》,要求持有《准驾证》的人员方可准许驾驶机关公务车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