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县气象局制定的《岚皋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批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岚皋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岚皋县气象局
1 总则
1.1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工作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岚皋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气象、水利(防汛)、民政、发改、财政、人武部、公安、消防、武警、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土、环保、安监、教体、卫生(疾控中心)、文广、电力、通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2)发改局:协调有关部门调配各类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3)财政局:保障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供应。
(4)人武部、公安、消防、武警中队: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5)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住建局: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
(7)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航道等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水利局(防汛办):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保障灾后城镇供水及水毁水利设施的恢复工作。
(9)农业、林业、国土、环保局:及时提供作物病虫害、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 安监局: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1) 教体局:负责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及校园设施的安全应对工作。
(12)卫生局(疾控中心):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安全。
(13)文广局: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14)电力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15) 通信(电信、移动、联通):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来源:县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2)内容: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灾情,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
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实行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由低到高):
(1) Ⅳ级预警。在本县境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等级达3级、强雷电灾害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失踪)人数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Ⅲ级预警。在本县境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3)Ⅱ级预警。在本县境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4)Ⅰ级预警。在本县境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特大雷电灾害、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失踪)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4.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应急预案启动
在某镇办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县气象局应当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由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向本局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
4.2应急响应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4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局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市气象局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局书面通报。
4.5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6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气象局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7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并向全县发布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重大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县人民政府。
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
5.2灾害保险证明
县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应当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省、市、县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跨县(区)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县(区)气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气象局应当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7.4解释
本预案由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