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岚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时间:2014-03-05 15:12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5

 

 

岚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损失,确保我县畜牧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里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目前在我县境内主要是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1)县级行政区域14 日内,有8 个以上镇(含与我县毗邻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出现15 个以上疫点。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8 个以上镇(含与我县毗邻镇)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划定为Ⅰ级疫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1)县级行政区域14 日内,有5 个以上8 个以下镇(含与我县毗邻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出现10 15 个疫点。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5 个以上8 个以下镇(含与我县毗邻镇)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划定为Ⅱ级疫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1)县级行政区域14 日内,有2 个以上5 个以下镇(含与我县毗邻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出现5 10 个疫点。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有3 个以上10 个以下疫点或2 个以上镇(含与我县毗邻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划为Ⅲ级疫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疫情:

(1)口蹄疫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划为Ⅳ级疫情的。

其它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2.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一布防,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3.严格执行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4.内紧外松,统一报道,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批制度。

5.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采取防、检、监、查、封、隔、杀、消等综合防治措施,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或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二、职责

(一)政府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情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局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农业局、财政局、林业局、发改局、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指挥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县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收集疫情信息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疫情处置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及时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领导本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局:

1)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会同农业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储备金的使用。

3.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

4.交通运输局: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

5.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农业局发布或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信息,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没有授权发布信息的媒体、网络监督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6.公安局、人武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散布疫情信息和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工商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经贸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0.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1.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镇畜牧站报告,镇畜牧站经现场确认后及时报县畜牧兽医中心。

县畜牧兽医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师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报县农业局和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农业局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农业局和市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二)应急措施

发生Ⅰ级疫情或Ⅱ级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Ⅲ级疫情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镇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牧站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三)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确定

1.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病畜所在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 公里的区域。

(四)扑杀

1.牲畜口蹄疫扑杀疫点内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易感动物并做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内易感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和消毒处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疫区内全部发病禽类和所有易感禽类,并对疫区所有扑杀禽类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和消毒处理。

3.其它重大动物疫情扑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封锁

1.由县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封锁令的发布:由县农业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疫点

a.严禁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b.对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c.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a.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并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b.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移动。

c.对牲畜口蹄疫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受威胁区

a.对牲畜口蹄疫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禽流感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抗体监测,依据情况进行紧急加强免疫接种。

b.对相关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临时消毒包括地面固定临时消毒和移动喷洒消毒设施。

地面固定临时消毒设施大小为长10 米、与路面等宽,周围用土围起15 厘米,底层铺塑料薄膜,上铺麦秸或稻草达15 厘米厚,然后用5%氢氧化钠溶液将垫草喷湿,并始终保持该状态。

移动喷洒消毒设施:主要交通路口使用高压喷雾器,其他路口配备两个普通喷雾器,使用无毒、无刺激消毒剂对过往车辆及行人进行喷雾消毒。

封锁要求:每个路口设立明显标志,实行24 小时值班把守,每班至少4 人,其中1 名公安人员,负责维持秩序,1 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负责防疫技术,2 名消毒人员,负责对过往车辆人员喷雾消毒。小的便道路口实行暂时截断,停止使用。动物粪便及垫料无害化处理办法为就地堆积发酵,并用不少于5 厘米厚的泥土密封60 天。

扑杀人员要求:凡参与扑杀人员都要穿戴防护隔离服、16层以上的口罩、重胶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

扑杀要在无害化处理地点进行。禽类可用柴油将全身喷洒均匀然后焚烧的办法;畜及其他较大动物应先采用注射药物或射击将其致死,然后用柴油焚烧。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按规定处理后,并对疫区进行终末全面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农业局写出审验报告,向原发布封锁令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六)病畜(禽)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1.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全部销毁处理;在销毁时,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容器。适用于销毁的方法有:湿法化制和焚毁。

2.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血液无害化处理。

a.漂白粉消毒法:将1 份漂白粉加入4 份血液中充分搅均,放置24 小时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地点掩埋。

b.高温处理:将已凝固血液切划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2)皮毛的无害化处理。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 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10(㎡/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 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 小时,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过氧乙酸消毒法:将皮毛放入新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 分钟,用水冲洗后晾干。

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被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小时,并随时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石灰乳浸泡消毒:将1 份生石灰加入1 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混悬液(石灰乳),将病皮浸入石灰乳中浸泡2 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3)病畜鬃毛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 小时

(七)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Ⅱ级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Ⅲ级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Ⅳ级疫情由县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农业局可根据镇畜牧站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评估

(一)扑杀补助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其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畜禽(包括病畜)、畜产品进行合理评估。

1.评估小组:由有关部门2 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2.评估对象:被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禽、销毁的畜禽类产品和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3.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小组签名,Ⅳ级由县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Ⅲ级以上由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为有效。

4.评估登记:动物种类、代次、日龄、体重、性别、数量。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不予补贴:运输、屠宰、贮藏等经营单位或个人;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等。

(二)执行标准和程序

按照国家农业、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省、市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要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农业局、镇畜牧站要足量储备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

(三)技术保障

县农业局(畜牧兽医中心)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工作。

县上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措施建议,现场指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参与疫情控制效果的评估等。

(四)人员保障

各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并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