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及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3 10:40来源:县住建局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积极营造生态宜居、休闲舒适、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加快领跑生态美、建设美好岚皋,切实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深入推进“双创”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建筑领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建筑工地规范管理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运输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进行施工(含市政园林工程、房屋拆除工程、挡土墙工程、私人建房等)和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地现场规范管理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规范施工场地管理

1、施工场地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临时围墙(围档)用硬质材料搭设,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确保安全,并做好美化处理。

2、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加强各施工楼层围护,防止施工粉尘、高空坠落和抛撒物体。

3、在施工进出口路段必须砼硬化,且与市政道路相连接。安排专人对进出场地的车辆和路面进行清扫、保洁。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车辆在驶离现场时,需清洁干净后方可驶离,车身、轮胎等处不得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4、做好现场材料及垃圾的堆放管理,场地(围墙)外面严禁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施工器械,禁止占道作业、搅拌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时清运,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乱排污水,污染环境。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管理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运输实行处置运输申报制度。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拆除)前15日内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主要包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降尘措施和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齐全,要件合法有效的,在5个工作日办结审查核准手续。

2、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及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列入施工组织方案必备内容,一并进行审查核准。

3、所有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一律实行准运证制度。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办理。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员须同时持有行驶证、驾驶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4、承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对车箱进行有效覆盖,全密闭运输,防止行驶途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身、轮胎清理干净,严禁脏车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影响市容。否则,将依法追究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施工单位和承运人的责任。

5、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做到全密闭运输,且装载不超重超高,按道路和桥梁的允许载荷运输,严禁沿途丢弃、遗撒、滴漏垃圾。

6、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管理是对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个人)实行资质(资格)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被县城管执法大队、县质安站处理的企业(个人),将在资质(资格)动态管理中记予不良行为档案并打入建设黑名单。同一工程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累计处理3次(含3次)以上的,是县域外的施工单位将依法清除岚皋县建筑市场,是本县的施工单位取消6个月建设工程投标资格或6个月执业资格。

7、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服从管理。严禁逃避检查和暴力抗法。

二、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队等执法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1、在运输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由城管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倒(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车箱未进行有效覆盖,强制通行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责令其承运人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含承运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对建筑工地主要进出口道路未按规定进行道路硬化和设置冲洗设施的,施工场地未实行封闭管理或施工围挡不符和文明施工要求的,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建筑材料车辆未覆盖,沿途抛撒,赃车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由县城管执法大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运人按上限进行处罚。

7、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查核准,并明确载入施工组织方案,否则,县住建局建管股、县质安站不予为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对施工单位不按期交纳或拒不交纳的罚款,除责令停工整改外,建设业主是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的由单位从工程款项中代扣代缴,是私人建设的由建设户主直接交纳或代扣代缴。否则,不予办理该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或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本规定的,将提交县纪委、监察局进行处理。

9、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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