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季河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8-06 09:30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四季河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四季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

1.一级保护区:以四季河头道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100米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2000米内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

3.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300米的陆域。

第三条  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从事游泳、人工养殖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设置排污口;

4.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化肥农药或洗涤有毒有害污染物品及容器;

5.禁止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6.禁止在水域及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存放、倾倒、掩埋工业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及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7.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液及污水。

第四条  法律责任

1.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人工养殖或组织进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或其它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2.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环保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或者搬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在水源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县环保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在水源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剧毒、高残留化肥农药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水源保护区内洗涤有毒有害污染物品及容器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毒药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水利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对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县环保、水利、住建、国土、卫生、公安、交通、林业、双创办及四季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县环保局:0915—2512369,四季镇:0915—2612168。

第七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