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5-04-29 08:26来源:县人社局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从今年5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70元调整为1190元,增加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7元调整为11.9元,增加2.2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全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与工资指导线不同,它是对相关企业单位的刚性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

此次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我县将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