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类
(一)气象灾害预警
1、红色预警包括:
(1)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5)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7)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8)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2、橙色预警包括:
(1)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3)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 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 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6)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7)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8)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9)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0)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3、黄色预警包括:
(1)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 级以上;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5)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7)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8)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9)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4、蓝色预警包括:
(1)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3)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 级以上;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 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某个流域出现超过50年一遇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垮坝失事;
(5)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350毫米;
(6)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全市发生农业特大干旱;
(8)全市发生城镇发生特大干旱缺水;
(9)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10)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
(11)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2、重大水旱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市内一个流域发生20至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10至20年一遇大洪水;
(3)主要江河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4) 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5) 主要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6)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250毫米;
(7)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垮坝;
(8) 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9)全市发生农业严重干旱或全市城镇发生严重干旱缺水;
(10)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0万人以下;
(11)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以下;
(12)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3、较大水旱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全市部分流域发生10至20年一遇的洪水;
(2)全市多数流域发生5至10年一遇的洪水;
(3)主要江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一般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5)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6)主要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7)中型、重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8)部分县(区)发生严重干旱或全市城镇发生中度干旱缺水;
(9)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10)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11)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4、一般水旱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全市部分流域发生5至10年一遇的洪水;
(2)主要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部分水库水位超过正常蓄水位;
(4)全市多数地方三日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5)江河或水利工程出现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险情;
(6)全市城镇发生干旱缺水;
(7)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8)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 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9)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三)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在全省两个以上市(州)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或林业集中成片发生面积20 万亩,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
2、重大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稻曲病、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蜀柏毒蛾、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
(3)林业有害生物集中成片发生面积10万亩,成灾4000—5000亩。
3、较大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稻曲病、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蜀柏毒蛾、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较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集中成片发生面积5万亩,成灾1000—4000亩。
(六)森林火灾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连续燃烧在6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食品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事态非常复杂,对全省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包括四川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全省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事态复杂,对全省区域或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组织全省各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个以上市(州)范围,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事态较为复杂,对本省一定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市人民政府调度全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市,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区域内食品安全、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 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全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全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lO一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应急响应)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有3 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1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亚型;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等;
(4)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有2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有3个以下(不含3个,下同)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有2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有3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己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的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县(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IV级应急响应)包括:
(1)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 个县(区)内呈暴发流行;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属于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堵路等,或人数不多但有可能进京、赴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因民族、宗教等问题引发的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环境污染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引发的,参与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6)校园出现较大范围串联、聚集活动,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事件;
(7)参与人数10人以上,发生阻断铁路、省道、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的事件;
(8)其他需要作为群体性事件对待的紧急情况。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我省和邻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属于国家规定的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属于国家规定的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市(州)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较大突发事件包括(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在我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市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波动,供应短缺;
(4)在我市中心区发生3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或超市突然倒闭,影响稳定的状况。
(三)刑事案件
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I级应急响应)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及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3、较大刑事案件(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故意杀人致死、重伤的;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持械入室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多次抢劫的;
(4)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人重伤、死亡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5)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放火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放火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 公顷以上的;
(6)爆炸致人重伤、死亡的;爆炸致损失千元以上的;爆炸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7)决水致人重伤、死亡的;决水致损失千元以上的;决水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8)强奸妇女既遂的;奸淫幼女的;
(9)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10)抢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11)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1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次非法拘禁10人以上的;
(1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4)利用迷信手段,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
(15)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符合《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重大案件数量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16)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17)5次以上或者一次对5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因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18)破坏选举,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19)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违反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1)出售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23)使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市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较大的。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劫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1、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包括:
(1)信息系统中断运行2小时以上,影响人数100万人以上;
(2)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或导致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
(3)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事件;
(4)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2、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包括:
(1)信息系统中断运行30 分钟以上、影响人数10万人以上;
(2)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或导致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
(3)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4)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3、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包括:
(1)信息系统中断运行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或导致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损失;
(3)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4、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Ⅳ级应急响应)包括。
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