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5:50来源:

 

环保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5

排污许可证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6

申请减缓、缓缴、免缴排污费审批

行政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7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8

噪声施工、抢险等作业及特殊工艺噪声污染申报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9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计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10

对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11

对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12

对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噪声超标准排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14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15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16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7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18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及噪声及商业经营活动使用空调、冷却塔造成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19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20

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1

对未依法进行水污染物申报登记、未按规定建设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未按规定开展监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2

对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23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4

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25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6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及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7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启动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8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29

 对不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违规堆放煤炭等物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0

对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31

对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2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3

对违法排放粉尘、恶臭、有毒有害气体、转炉气等尾气及餐饮油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34

对在人口集中区和特殊保护区焚烧沥青、皮革、垃圾等有毒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5

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矿不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及排放含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等不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脱硫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36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7

对不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等8类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8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39

对拒绝环保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场检查及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40

对畜禽规模养殖行业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41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运后未按环保规定进行封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2

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43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依法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44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45

对违反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46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47

对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法》第四十条

48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49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0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1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2

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4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5

对建设项目超期试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6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

57

对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58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59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60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61

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2

对汉江流域建设项目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63

对汉江流域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及向地下埋入有毒有害物质、可溶性毒液毒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64

对在汉江流域未采取防渗漏安全措施违法转运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65

对在汉江流域违法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66

对汉江流域建设项目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及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67

对汉江流域建设项目排污口未安装污水监测装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68

违反饮用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69

对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70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71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及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7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及未安装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

73

对在禁煤区、限煤区超期使用燃煤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

74

对重点涉气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

75

对机动车辆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76

对餐饮服务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77

石化、有机化工、、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78

对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79

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80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81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82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及超标排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83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84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法外排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85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因管理不当或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86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不安装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87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四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88

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89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90

对违反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91

对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92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93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94

对转移同位素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95

对未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96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台账、编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97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或未按照规定对场所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98

对未按照规定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99

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100

对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01

 对托运人未按规定对放射性物品实施监测、出具虚假监测或将不合格的物品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2

对未在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或未按规定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3

对未按规定进行辐射监测、报告、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104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源台账和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05

对擅自收贮或转让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106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07

对调试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调试,导致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尚未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10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109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110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111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四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112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行政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3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114

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115

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四十三条

116

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11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118

大气污染防治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119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120

水污染防治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121

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1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五条          

12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124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监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125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

126

污染物减排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127

南水北调水源水质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128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129

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检

行政检查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环保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级主体功能区划。

2

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境内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3

承担落实省、市、县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

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承担中、省、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5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辆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县、镇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6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县域生态保护规划;牵头组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7

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以及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及核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9

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县级环境成果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10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