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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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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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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水库移民进行后期项目扶持和资金直补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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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移民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拨付、监督和审计 |
行政检查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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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
行政检查 |
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水发〔200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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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移民直补人口进行核定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等级办法(陕政办发〔2006〕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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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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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事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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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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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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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立项、设计、实施、管理、验收及资金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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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水库(水电站)建设需要,负责指导、协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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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水库移民的归口统计、业务咨询、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协助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搞好监测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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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水库遗留的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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