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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旅游局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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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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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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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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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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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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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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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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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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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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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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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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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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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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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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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二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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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三款、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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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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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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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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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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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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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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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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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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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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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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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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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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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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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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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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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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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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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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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营业性演出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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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营业性演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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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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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营业性演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四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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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营业性演出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五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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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营业性演出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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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七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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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营业性演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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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营业性演出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八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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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营业性演出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九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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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营业性演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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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市场合格证明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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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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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燕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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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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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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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燕团体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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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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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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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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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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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营业性演出单位,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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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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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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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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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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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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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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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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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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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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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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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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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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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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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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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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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
行政处罚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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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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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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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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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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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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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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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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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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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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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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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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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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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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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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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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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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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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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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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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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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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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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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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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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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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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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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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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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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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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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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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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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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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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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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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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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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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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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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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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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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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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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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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宣扬邪教、迷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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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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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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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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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文化单位 提供载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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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未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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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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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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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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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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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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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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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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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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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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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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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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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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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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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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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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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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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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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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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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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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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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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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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 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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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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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三项、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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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一项、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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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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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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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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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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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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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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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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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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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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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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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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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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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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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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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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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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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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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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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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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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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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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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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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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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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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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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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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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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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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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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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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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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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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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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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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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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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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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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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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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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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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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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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6条、第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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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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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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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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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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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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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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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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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变更事项未备案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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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缺项及未与接待社签订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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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改变合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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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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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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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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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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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44、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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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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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局令第30号)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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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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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
行政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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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性演出许可 |
行政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4、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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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延续许可 |
行政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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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物零售许可(含音像零售) |
行政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第11、32、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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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字复印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9条 |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许可(陕政(2014)6号)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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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行政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4、13条 |
(安文广发(2015)4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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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的批准 |
行政审批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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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
行政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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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行政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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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许可 |
行政审批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
##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7条,《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行政许可法》第7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
##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第37、38、39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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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
行政审批 |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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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
行政审批 |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
## |
馆藏文物拍摄许可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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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许可 |
行政审批 |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31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
##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许可17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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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14条。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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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审批 |
行政审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
(安政发(2014)18号)下放。 |
|
##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
行政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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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印刷企业设立 |
行政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1条。 |
上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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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旅游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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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事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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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落实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监督和组织实施全县文广旅游事业及产业的行业规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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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贯彻执行国家文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负责全县文广旅游领域的服务体系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文广旅游系统科研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统筹安排事业建设经费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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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艺术表演团体、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管理重大文化活动,制定全县性文化艺术精品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宣传、文艺作品创作、评选、推荐工作;拟订全县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工作。 |
|
|
4 |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监管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经营活动和从事演艺、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审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和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拍摄、可移动文物移交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负责核准文化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和出版物市场管理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
|
5 |
负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发射、节目传送、节目监测、地面接收设施和安全播出;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等重大事项;负责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进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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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研究拟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负责对外旅游和重大促销推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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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培育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旅游安全、组织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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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监管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投诉处理;监督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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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审核和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论证拟建旅游项目;负责审批、报批新开办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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