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7:09来源:

统计局权力清单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

审核意见

备注

1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县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县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2

拟订全县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县统计调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二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3

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4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5

承担全县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整理汇编提供全县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保留

6

承担全县县域经济监测及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核算。

保留

7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国情国力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修订)第十六条。全国人口、经济、农业普查条例及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县社会经济普查中心

8

完成全县1%人口抽样调查、R&D资源清查、企业创新调查等国家重点调查任务。

保留

9

承担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保留

10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及娱乐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能源、投资、服务业、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社会、科技等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六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县社会经济调查中心

11

组织实施贫困人口监测、妇女儿童统计监测、文化产业统计监测、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专项监测。

保留

12

组织实施能源、工业统计调查,对全县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开展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

保留

13

组织开展县镇工作公众满意度、市容环境满意度等有关社情民意调查,为县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保留

14

组织实施农村住户调查,包括农村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消费、投资、生产等调查,组织实施城镇住户调查,包括城镇住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消费、投资等调查。

保留

15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交通运输业及重点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开展人口、劳动力状况、劳动报酬统计调查。

保留

16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

保留

17

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保留

18

(五)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

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统计局《三定》规定。

保留

19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

保留

20

(六)加强对全县各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负责对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数据的审核

负责对全县各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21

负责对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数据的审核。

保留

22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审批或备案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二条,县统计局《三定方案》规定。

保留

23

负责指导全县各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保留

24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统计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县统计局《三定》规定。

保留

25

(九)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五条。县统计局《三定》规定。

保留

26

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保留

24

(十)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统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负责管理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拟定全县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全县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

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3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

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县基本统计数据。

5

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

6

加强对全县统计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统计数据发布,负责对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数据的审核。

7

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地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

8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9

建立健全并管理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县统计工作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