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7:12来源:

 

司法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1

 

2

基层法律服务所站(点)审查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62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分立、合并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7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业登记审查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8

 

5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审核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71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审核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71

 

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审查

行政审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9

 

8

核准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

行政审批

《公证法》第10

 

9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行政处罚

《律师法》第55

 

10

律师事务所不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

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27

 

11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28

 

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

 

13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2

 

1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的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

 

15

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职业,泄露当事人隐私,索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26

 

17

对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

 

18

对律师和律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律师法》第4条、第52

 

19

对公证员和公证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证法》第5条,《陕西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7条。

 

2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管理与指导

其它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

 

21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4

 

2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收回

其他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1

 

 

司法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各级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2

制定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3

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和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4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

 

5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

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

协助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并进行执业监督管理工作。

 

8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