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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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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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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审批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0、1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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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审批 |
《防洪法》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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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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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水许可 |
行政审批 |
《水法》第7、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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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法》19条《防洪法》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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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工程开工许可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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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 |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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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 |
行政审批 |
《渔业法》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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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渔业养殖生产许可 |
行政审批 |
《渔业法》第1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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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
行政审批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3章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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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持证(取水许可)人取水、退水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审批 |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28、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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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产品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审批 |
《渔业法》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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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审批 |
行政审批 |
《渔业法》23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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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渔业繁殖生产许可 |
行政审批 |
《渔业法》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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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审批 |
《防洪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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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行政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3条,《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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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审 |
行政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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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设立初审 |
行政审批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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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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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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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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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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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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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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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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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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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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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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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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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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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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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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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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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不含长江河道)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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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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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禁采区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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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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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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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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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1条 |
|
|
41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和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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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安装计量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5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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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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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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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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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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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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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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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不服从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部指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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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拒不执行经上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擅自改动水库调度运用计划以及假报江河、水库水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27条 |
|
|
51 |
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紧急关头临阵脱逃、防汛措施不力,指挥失误,造成损失的、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或救灾物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27条 |
|
|
52 |
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2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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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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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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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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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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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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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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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供水单位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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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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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供水单位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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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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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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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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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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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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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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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48条 |
|
|
69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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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9条 |
|
|
71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2条 |
|
|
72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3条 |
|
|
73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4条 |
|
|
74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 |
|
|
75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7条 |
|
|
76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8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 |
|
|
77 |
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0条 |
|
|
78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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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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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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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强制拆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7条 |
|
|
82 |
强制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施工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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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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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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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强制采砂单位或个人河道清障 |
行政强制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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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水土流失指定单位代为治理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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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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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6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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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行政确认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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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洪水调度方案审批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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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汛期调度运用。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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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防汛抗旱物资器材的储备、调运和应急保障服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21条 |
|
|
93 |
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应急队伍组建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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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条(水利部令第14号) |
|
|
95 |
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令)第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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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9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2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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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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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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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3条 、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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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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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县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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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县级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技术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6条、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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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县水利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3条,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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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23条、24条、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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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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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县级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第四款,《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5条、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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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代为恢复原状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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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水利规划 |
其他权力 |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6条、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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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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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事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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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及水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
|
2 |
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水利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县水利、渔政执法和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
|
|
3 |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规划及各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防汛非工程措施、应急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
|
|
4 |
负责全县渔业工作,组织编制渔业养殖和发展规划,对县域内具备养殖条件的江河流域、池塘进行科学综合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渔业养殖技术推广和水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
|
5 |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动态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补偿费征收、违法行为查处及监督管理工作。 |
|
|
6 |
负责全县水资源、河道砂石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县域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护全县水域、水工程、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设施;负责河道排污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
|
|
7 |
负责本县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县域内重要河流湖泊的综合开发、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县域内的河道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意见;负责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开发。 |
|
|
8 |
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监督并组织实施安全饮水、镇村供水管网、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和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
|
|
9 |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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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等政策;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制定有关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
|
11 |
负责管理全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县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普查、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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