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7:36来源:

市场监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审查合格证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2

保健食品流通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2、《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陕食药监发[2014]11号)第三条、第四条;

3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4

全县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受理及现场核查

行政审批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

食品流通环节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6

餐饮服务环节许可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2、《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7

食品、药品、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8

计量标准核准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7条、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78910条。

9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9条。

10

计量授权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0条、31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条、6条。

1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

12

食盐零售专营证核发

行政审批

《陕西省盐业条例》(200342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通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1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审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14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5

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16

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第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18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九十条

19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县级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和注销

行政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21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审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22

户外广告登记

行政审批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4

对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5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6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7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8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9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0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1

对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2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3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4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5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6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7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8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9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1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2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3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4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6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7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8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9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0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1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3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4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5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6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8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9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60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6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6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63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6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6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6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68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69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

70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7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72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73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4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75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76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7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7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80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81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82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83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84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85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86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87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88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89

对违反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90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91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92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93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94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95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96

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97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98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99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00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01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02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103

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04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05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06

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107

对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108

对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109

对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110

对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

111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2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3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14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5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6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7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8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9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20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1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2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3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4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5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6

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27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28

对药品生产企业,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和需要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129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130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131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132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133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34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135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136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137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8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39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40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1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2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3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4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5

对药品生产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6

对药品生产企业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147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48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49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50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51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52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3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4

对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5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56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7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58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59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60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61

对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62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3

对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4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5

对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6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67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68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169

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70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171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172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173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174

对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处罚

行政处罚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75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7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不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7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不符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7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79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80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81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8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83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8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85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86

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87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8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8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90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91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92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93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94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95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96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97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98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99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00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

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0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3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4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5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06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07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08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09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1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2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3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4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15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16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17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18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21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220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221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2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23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2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25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26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22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28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29

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230

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31

对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32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33

对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34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35

对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36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37

对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38

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39

对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40

对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41

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242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243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244

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或者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245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246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247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248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249

对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250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251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52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3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4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5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6

对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7

对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58

对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59

对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其他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60

对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61

对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6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6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264

对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冒充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65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266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267

对伪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68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269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270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271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272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273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销售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274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275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276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277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278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279

对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80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81

对拒绝化妆品卫生监督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82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283

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284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85

对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处罚

行政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86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87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或者省外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88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89

对擅自改变保健用品的名称、原料、组方或者构造、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生产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0

对委托生产保健用品或者降低原核准的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1

对生产原料未经检验或者用检验不合格原料生产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2

对将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保健用品出厂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3

对保健用品未附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4

对保健用品说明书、产品或者包装、标签的标示图文超出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内容或者未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5

对保健用品产品或者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的产品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96

对违反规定,在本省生产省外批准注册的保健用品,未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97

对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保健用品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98

对未按规定使用保健用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99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效或者以保健用品名义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00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经营者销售未经注册、不合格、过期、失效以及无生产厂家、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01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生产企业未建立、保存生产、检验或者销售记录的,保健用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或者未如实记录、保存保健用品购销查验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02

对违反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用品做虚假、夸大宣传或者涉及治疗疾病内容的负有责任的广告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03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者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04

对违反规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保健功效不确、人体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用品,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者继续出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05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四条

306

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307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08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309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310

虚假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11

抽逃出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12

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313

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314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315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316

公司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收入、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317

公司成立后未按规定时间开业或违规连续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18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319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320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321

冒用公司名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322

未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23

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324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325

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26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327

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28

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329

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330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331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32

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33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3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35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336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37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38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39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40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41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42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43

企业集团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44

私营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四)项

345

市场开办者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346

市场经营者经营禁止物品或者商品以及市场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47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不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348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进入其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进行审查和登记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

349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以及公示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350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351

第三方交易平台未以显著方式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条。

352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交易等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353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354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信息记录备份保存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

355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采集信用信息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

356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违反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357

网络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358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359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手的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360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361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362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363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364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竞争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65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66

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367

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368

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产品、企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369

被抽检的经营者接到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370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371

辖区内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

372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373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74

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375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376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377

商标代理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78

商标代理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379

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80

商标注册人未对商标进行有效管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8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382

商标印制单位违规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83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384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85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86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387

发布禁止类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388

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38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390

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六十二条

391

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六十三条。

392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六十四条。

393

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六十五条。

394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第六十六条。

395

违规发布烟草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396

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97

烟草广告中的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98

广告经营单位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或者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399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

400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01

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

40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403

未经批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04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05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406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六九一条。

407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六九一条。

408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九八条、第五九三条 

409

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410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411

经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第七十条。

412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第九十条

413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

414

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415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416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417

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418

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或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19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420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421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422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423

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42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425

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426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427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428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五条

429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430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4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432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33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434

销售种畜禽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以及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435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436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437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438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39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440

洗染业经营者未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41

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442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443

参加传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444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445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46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从事传销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447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48

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49

直销企业设立申请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450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51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52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53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54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455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456

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57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58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59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460

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61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462

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463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464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九条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465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466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467

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468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469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70

奥林匹克标志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

471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472

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73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474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75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7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77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78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79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480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481

违法经营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482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3、《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483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484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85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86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487

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88

未经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489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不遵守有关规定从事纪念币的买卖、未经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490

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一)项。。

491

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二)项。

492

未经批准私自经营金银,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四)项。

493

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94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按规定检查、生产、储存、检测、检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八十条。

49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八十三条。

49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危险化学品,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八十四条。

497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98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99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500

商品零售场所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501

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502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503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504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505

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

506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07

军服承制企业转让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508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09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合法、清晰、易懂或者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510

零售商其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内容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511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动不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512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时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或者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13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没有展示奖品、赠品或者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514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515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或者在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516

零售商以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17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零售商没有即时开具或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518

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519

零售商违反规定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520

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

521

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办法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522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未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未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

523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24

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525

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526

零售商拒绝为供应商查询以代销方式销售的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527

供应商供货时违反规定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528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29

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530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含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531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532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533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34

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5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536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537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538

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游客以及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539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540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541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542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43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544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545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46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4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48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49

被吊销许可证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550

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51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52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53

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54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555

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556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557

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558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559

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后逾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60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6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62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563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564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565

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严重违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566

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个体演员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67

农资经营者未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568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569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570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571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572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

573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74

违法发布拍卖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575

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十七条。

576

违反举办拍卖活动现场监督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六条。

577

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578

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

579

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和未经核准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58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2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3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5

查封、扣押有关医疗器械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6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7

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8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89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9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91

查封、扣押假劣疫苗。

行政强制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92

查封、扣押质量可疑的疫苗。

行政强制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93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594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595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财、物及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596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及场所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销的经营场所。

597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行政强制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98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599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600

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1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602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3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604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及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05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06

暂停销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607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608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

609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610

计量纠纷仲裁

行政裁决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64项;《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5条。

611

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612

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613

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2、《陕西省保健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614

对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15

对化妆品的经营、使用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3、《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编发[2013]42号)全文。

616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检查。

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617

对企业(公司)登记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618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619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620

对集邮市场的监管

行政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

621

对农资经营行为、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622

对印刷业的监管

行政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623

对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六条、第十九条

62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625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626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检查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627

对报废汽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行政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十八条。

628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629

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5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

630

对本辖区内涉盐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陕西省盐业条例》(200342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通过)第三十条规定。

631

对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盐产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陕西省盐业条例》(200342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通过)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药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及监督实施。

2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

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负责食品药品、产品市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4

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推动食品药品审评评价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服务和监督管理。

5

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6

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7

负责经纪机构、经纪人和经纪活动以及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8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

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10

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本地区域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

负责管理全县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4

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分类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规范。

15

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组织实施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6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7

负责牲畜屠宰市场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疫上市肉制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18

负责辖区内食盐计划、质量、价格和市场监管工作。

19

负责全县成品粮油检测和市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