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发布时间:2016-04-28 07:59来源:县纪委

近日,岚皋县委、县政府出台《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试行)》,明确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和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工作出现失误、过错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并具备责任豁免条件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方针,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旨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在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主导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和推进改革创新等5类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轻微违纪,但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者同时符合以下7项条件的,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没有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恶劣影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

据悉,当地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出现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同时规定,问责机关在追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具备容错免责条件的,应主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此外,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廉政鉴定中,免予一票否决;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予扣分;需要行政追责、效能问责和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