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岚皋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岚皋县编委《关于岚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及机构设立的通知》(岚编发[2016]1号)文件精神,设立岚皋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下设岚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县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和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岚皋县行政辖区,该区域内土地、房屋登记业务统一由岚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于2016年5月20日停止发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目前过渡期内仍由原部门负责,过渡期后逐步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不变不换”和方便群众企业的原则,在“开新停旧”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县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房屋产权交易审批业务仍由房管部门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的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地点:岚皋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城关镇陈家沟环保局二楼);咨询电话:0915-2527630。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