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出台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8 08:18来源:本站

近日,岚皋县委、县政府出台《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意见》,将从严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关口前移,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建立起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防范机制,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监督常态落到实处、延伸到最基层。

突出抓早抓小。《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实现抓早抓小,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真正建立起一套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防范机制,使其贯穿于教育、管理、惩戒党员干部的全过程,促使全体党员干部始终做到慎小、慎初、慎独,及时进行自醒、自警、自纠。

明确方式方法。如何实现抓早抓小,《意见》指出,要坚持动辄则咎原则,在不降低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标准的前提下,对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要求根据情况不同,综合运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四种主要方式,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持惩防并举方针,对轻微违纪给予轻处分、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干部,在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的同时,还可运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措施,教育本人、警示他人。

严格标准和程序。《意见》强调,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函提醒、谈话提醒或函询等方式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违纪情节轻微需要进行改正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镇、部门及其所属内设机构或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虽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但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需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的,应当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同时《意见》强调,在运用需要经过批准的日常教育监督方式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或各单位党组织决定执行。

厘清责任聚合力。《意见》明确,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是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其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键在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及其班子成员,要将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作为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形成记录,将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落实到位;县纪委监察局要制定出台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主要日常教育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实施程序,加强业务指导,深入推进监督执纪问责规范化建设。

完善制度强督查。《意见》规定,各镇各部门要根据纪委监察局制定的规范和要求,制作运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规范化文书,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收集资料,并在一定时期或范围内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内容,逐一明确本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教育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责任,并将责任层层传导至各级党组织、党政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站所负责人。县委将各级各部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开展日常教育监督的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追究力度,确保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