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16-09-05 15:35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报告,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抄送。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并在120之前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级26%,市县74%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各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用于三公经费,发放奖金等方面。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我省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