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4 16:41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

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文件及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二)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农产品上行资金;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五)坚持追踪问效。

第二条 项目申报

  根据《关于印发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单位(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条件

  1.经营范围包含电子商务、电商服务或网上销售等;

  2.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拥有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服务平台或依附于第三方的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不少于3年;

  4.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

  (二)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义务

  1.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3.按照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7.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8.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月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监管

  

第三条 加强监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便于监督与跟踪管理。

  (一)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等;

  4.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职责

  对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和项目效益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审验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四条 验收依据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及省市文件要求和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对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一)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新复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5.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三)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绩效评估

  (一)评估内容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绩效评估有关文件要求,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内生发展能力培养、组织与实施情况、工作绩效、一票否决项、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整改流程

  对绩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提请再次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以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违纪违法问题处理

  绩效评估中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 号)及省市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独特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脱贫攻坚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为目标,以示范县创建为抓手,充分发挥电商扶贫作用,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重点依托邮政、商贸流通、供销、电商、物流等企业,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促进农村发展与扶贫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电子商务,破解农村物流难题,打通农产品“上行”网络销售渠道,培育农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引导和扶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协作统筹,建立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通过采用“双中心”和“机场模式”为电商从业者提供优质的公共

服务,不断培养县域内生动力。

(二)把握精准,助力脱贫。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脱贫攻坚重要战略思想,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采用“四扶模式”即“贫困户+电子商务,贫困户+帮扶主体+电子商务,贫困户+合作社+电子商务以及贫困户+龙头企业+电子商务”,真正让电商扶贫落到实处。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分析,着眼长远,理性推进。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具有岚皋特点的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和模式,改善农村民生条件,让广大农村群众逐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

(五)提档升级,示范推动。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壮大市场主体,打造具有岚皋特色的发展模式,培育农产品网销品牌,全面推进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 2018 年底,实现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创建目标。电子商务要在便利农民生产生活、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成效,在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和体制机制方面有所突破。全县电子商务网销网购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商品配送难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明显提升,农村电子商务人才运用水平明显提升。全县现代农村流通体系基本形成,电子商务应用更加广泛、保障体系更加健全、配套服务更加完善、产业发展更加集聚,着力打造有岚皋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

(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培育电子商务集聚区,培养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 3 家以上,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覆盖率达到 100%,电商服务站点在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覆盖率均达到 50%以上。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电商平台,真正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

(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推广。拓宽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旅游市场,在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的同时,为农产品进城拓展更大空间。加强运用电子商务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硬环境方面,全县行政村宽带网络覆盖率达到 90%以上,提高农村宽带普及率,同时健全农村商品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物流配送能力,降低农村物流成本;软环境方面,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标准和规则,出台有利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营造良好市场氛围,推动示范县建设。大力推动电商理念建设,开展电商培训工作,提高各部门与创业人员对电子商务产业的认识,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当中。

(四)大幅增加网上交易额。全县涉农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 65%以上,中小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 70%以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网上销售占销售总额的 10%以上,主要农村产品网上销售品种达到 60%以上,全县电子商务交易额较上年增长 30%以上。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 30%,农产品、民俗产品及乡村旅游等网络零售额同比增加 30%以上,电子商务促进农民收入明显增加。

四、实施内容

(一)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办公、培训、服务前台、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建设,O20特色农产品展示中心。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构建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点、农村供应链体系,解决理念、创业培训、氛围营造、农村产品营销、O2O 农村消费等问题。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于 2018 年 5 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岚皋县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对全县 12 个镇、72 个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升级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包括必要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配备电脑、电视机、网络连接设备、办公桌椅和商品体验、营销宣传、室内外牌匾等相关设施设备。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电商知识普及推广、政策宣传、网络代购代销、邮件快递代收代发等功能,鼓励拓展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票务代理、信息服务等便民服务内容。积极整合当地农特产品,将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成为农特产品线下体验店。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在 2018 年 7 月底前完成建设。

(三)岚皋县电子商务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设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县域物流配送(仓储分拣)中心,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配套物流服务相关设施设备;着力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

物流“瓶颈”,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镇、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站点在 2018 年 8 月底前完成建设。

(四)岚皋县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开展面向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妇女、残疾人、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负责人等,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别人员安排培训内容。结合脱贫攻坚,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重点就农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培训。在 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 3000 人次以上的培训目标。

(五)岚皋县农产品上行品牌培育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围绕农村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 QS 等资质认证,开展农产品网络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加工配送、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开展农产品包装设计与视频拍摄等服务,指导创建自有品牌,培育和打造本县 1-2 个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积极推动“三品一标”、“一村一品”农产品网络营销;构建农村产品溯源平台数据库,指导开展农产品标准化及产品溯源工作,解决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前置障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2018 年 4 月底前启动岚皋县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

(六)岚皋县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服务体系建设。运用多种电子商务营销手段,如微信营销、微博营销、手机APP、农产品垂直营销平台等,积极推广本地产品进行网上销售,让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以便捷的方式、通畅的渠道进入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加大对岚皋县区域公共品牌、特色农产品、电商政策的宣传力度,建设具有 O2O 展示展销功能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积极对接岚皋县农产品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各项数据,结合“四扶模式”,带动贫困户直接或间接开展网络销售,实现增收。

(七)岚皋县电商扶贫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县有电商服务中心、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要求,采取“自建服务平台”与“借力外援合作”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方式,并充分对接岚皋县农产品大数据平台,开展电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整合项目资金,建设特色鲜明、定位清晰地县、镇、村网上销售平台,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每个贫困村培养 1 名电商扶贫专职信息员,负责电商扶贫综合服务。推进电商扶贫主体建设,重点扶持培育 1-2 个效益较高、影响力广、销售份额大的电商扶贫龙头企业。依托镇村电商服务站点、电商协会、合作社以及电商扶贫示范店,开展网货开发指导、信息服务、技术支撑、营销服务。鼓励贫困群众开办网店,每个贫困村至少建设 1 个电子商务扶贫示范网店。以上均达到“有宽带网络、有上网设备、有固定店面、有一定数量的网货、有线上交易额、有带贫承诺机制和成绩”的标准,依托“一户一码”、“一村一品”的模式,形成“一店带多户”“一店(企)带一村”的体系。

五、实施进度

(一)启动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制定下发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其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的能力和业务素质。着力增强企业投资和应用电子商务的信心,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2018 年 3月前在全县范围内铺开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挂牌成立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县城 O2O 线下体验馆,建成 12 个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72 个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点以及物流体系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编制完成人才培训计划,并举办以党政干部为主的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班、普及班,为项目的实施同步做好人才保障工作,并提高转化应用率。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9年1月—2019年3月)。对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配合组织专家、学者对示范工作进行评价,验收通过后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后续扶持政策和资金,并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总结提炼符合岚皋县发展的“互联网+”模式和电商扶贫模式,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形成岚皋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扶贫、经贸、人社、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农林科、交通、邮政、电商办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商在促工、兴农、换市、富民等方面的作用,坚持把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作为增强经济内生动力、带动全民创业就业、引领农村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关键举措,全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属地推进、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明确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县、镇两级政府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分级承担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全县总体工作方案,各责任主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严格过程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验收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考核办、督查室、电商办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机制,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开展平时督办和半年、年度考核。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县考核办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实行跟踪检查、督办考核,倒逼各项工作推进,确保创建示范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建字〔2016〕17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 号)、《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印发 2017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商办管理。县财政局和县电商办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电商办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二)县电商办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的电商主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切实增强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的作用;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农村工业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电子商务化、标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加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款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含土建),包含房租水电费用,该项目配套资金 40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400 万元。

(二)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 12 个,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 72 个,该项目配套资金 18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80 万元。

(三)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 29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90 万元。

(四)支持开展多层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该项目配套资金 18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80 万元。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及追溯体系建设。该项目配套资金 8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80 万元。

(2)支持岚皋县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农村特色产品营销推广。该项目配套资金 17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70 万元。

(3)农特产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含县域电商调研指导顶层设计规划服务,农特产品资源库建设,公共服务中心运营。资金来源:该项目配套资金 13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30 万元。

(六)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营销活动,该项目配套资金 70 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金 70 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电商办。

(二)县电商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的服务商。

(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可。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电商办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电商办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电商办、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电商办、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我县电子商务方面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电商办、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电商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