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县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的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前,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农业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和领取《犬类免疫证》,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发生排泄粪便行为,携犬人应当立即进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计、农林科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计、农林科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六、自2018年6月4日零时起,凡未经拴养或圈养、无免疫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一律由县公安局组织强行收养处置,卫计、农林科和各镇等单位配合。
七、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举报电话:252700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创建办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卫计局
岚皋县农林科技局
岚皋县住建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