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1 17:02来源: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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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商发〔2017〕14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县城区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3.40元/立方米调整为3.3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3.70元/立方米调整为3.60元/立方米。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综合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城区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基准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管道运输价格+加气母站配送价格+县城区配气价格

2、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当实际调价幅度未达到购气成本调价幅度时,可在下一个计算周期一并安排调整实施。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3、本次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过听证后,城区配气价格若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不再召开价格听证,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三、相关政策及要求

1、城区配气价格暂按居民0.55元/m3、非居民0.85元/m3确定。因成本导致价格调整不同步的,由企业自行消化或依据政策变化择机疏导。

2、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除此之外的其他用气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

3、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户燃气表到期更换、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产权公共部分的维护,均不得另向用户收费。

4、燃气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相关政策,及时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切实加大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做好供需衔接,增加供气储备,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四、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调整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