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蔺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确保饮用水安全,我县针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再次开展了专项排查,依照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发〔2018〕13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解决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保持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二、工作任务
(一)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规范设立。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完成保护区交通警示标志(道路、航道)、宣传牌及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责 任 人:沈声华
配合部门:蔺河镇、南宫山镇、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
责 任 人:孙天保、郭国平、彭仁银、崔万杰、王建华、陈洪斌
(二)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共有居民5户17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未规范处置”的问题。(见附件1)
整治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责任单位:蔺河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孙天保
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责 任 人:王建华、马少康、崔万杰
(三)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1处畜禽养殖场—光明土鸡场”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制定关闭或拆迁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农林科技局
责 任 人:周春栋
配合部门:蔺河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责 任 人:孙天保、崔万杰
(四)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1处渔业码头及1处渔政执法码头”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制定拆除关闭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责 任 人:唐子钧、沈声华
配合部门:蔺河镇人民政府、县移民局
责 任 人:孙天保、刘明鹏
(五)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1处堆煤场——蔺河镇光明运鑫煤厂”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制定具体关闭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 任 人:戴高涛
配合部门:蔺河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孙天保
(六)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40户139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未规范处置”的问题。(见附件2)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责任单位:蔺河镇、南宫山镇、城关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孙天保、郭国平、彭仁银
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责 任 人:马少康、崔万杰、王建华
(七)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5处分散式畜禽养殖”的问题。(见附件3)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要求,制定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并按期实现全部资源化利用。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单位:县农林科技局
责 任 人:周春栋
配合部门:蔺河镇、城关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孙天保、彭仁银
(八)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2处网箱养殖”的问题。(见附件4)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 岚皋县库区网箱养殖清理整顿规范工作方案》要求,完成网箱养殖取缔。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南宫山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郭国平
配合部门:县水利局、县移民局
责 任 人:沈声华、刘明鹏
(九)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1处旅游餐饮——南宫湖渔家乐”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按期完成取缔关闭。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责 任 人:戴高涛
配合部门:南宫山镇政府
责 任 人:郭国平
(十)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1处已停产采砂场设备未清理拆除”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制定具体拆除方案并按期完成。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责 任 人:胡仁宝
配合部门:南宫山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郭国平
(十一)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有G541国道、X211县道交通穿越,但未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按期完成风险防控应急设施建设。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公路段
责 任 人:唐子钧
配合部门:蔺河镇、南宫山镇、城关镇政府,县财政局
责 任 人:孙天保、郭国平、彭仁银、崔万杰
(十二)关于“岚皋县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道路有毒有害物质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措施: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建立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按期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责 任 人:陈洪斌
配合部门:蔺河镇、南宫山镇、城关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责 任 人:孙天保、郭国平、彭仁银、崔万杰
三、责任分工
(一)县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络以及档案资料收集;负责县级集中式水源地划定和调整的报批;负责保护区内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查处。
(二)县水利局负责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一级保护区内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负责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河道采砂、各类码头等产业活动取缔工作。
(三)县农林科技局负责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拆除或搬迁,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城关镇、蔺河镇、南宫山镇人民政府分别做好保护区内各自辖区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规范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五)县交通局、县公路段负责保护区内道路交通穿越防撞防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建设。
(六)县国土局负责做好保护区两岸建设项目违规占用土地的查处工作。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吊销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营业执照,以及拆除或关闭工作。
(八)县旅游局负责做好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旅游项目处置工作。
(九)县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保护区内道路有毒有害物质、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和车辆限速及电子监控建设工作。
(十)县财政局负责保护区内规范整治项目资金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夯实责任,细化措施。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和“一个或一类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个单位负责、一支队伍实施、一个方案指导、一组措施保障、一个时限要求、一本资料留痕”的“七个一”原则,各责任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工作职能及任务分工,制定所承担整治任务的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有序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扎实整改,限时销号。从现在开始直至整治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每月15日前将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5)报县环保局(联系人:江冬雪,2529880),由县环保局牵头汇总,经县政府审核后,每月18日前向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报送。各责任单位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县环保局、水利局,并由县环保局汇总,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信息。
整改实行销号制,整改完成后,由县环保局会同水利局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整改办报送整改销号申请,县环保局、水利局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三)明确标准,规范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对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规范设立。一、二级保护区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予以清理整治。
(四)强化宣传,信息公开。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宣传活动,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及相关法律、规范,要深入基层向老百姓宣传环境保护及水源保护知识,营造保护水源的良好氛围。县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从2018年9月起,在每月报送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可结合实际情况,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五)严格监管,健全机制。各责任单位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的问题反弹,有效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虚做假、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责任单位负责同志;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