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7-15 11:59来源:

2019年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通告》精神,经报请县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购买后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向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道路行驶。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车主,请持规定资料、凭证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有购置电动摩托车意愿的群众,请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备注:A4纸张)等法定资料、凭证;严禁车辆生产、销售部门误导群众消费,群众不得购买违标电动车。

三、对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四、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为“D”、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为“E”、 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为“F”)。

五、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

七、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2019年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以及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等规定予以明确,请社会各界及群众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19年7月30日起,依法严查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特此通告


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