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区水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0-17 17:50来源:

城区各用水户:

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水资源费改税和建立户表改造资金等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19〕61号)精神,现就城区实施供水价格改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要求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由现行0.35元/立方米上调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县城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全部上缴财政。

二、落实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陕南统一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执行,即:居民及非居民用水为0.30元/立方米(调整前水资源费为0.1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为2.0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计入水价,全部上缴税务部门。

三、建立居民抄表到户改造资金。在水价中新增安排0.18元/立方米的户表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城区居民老旧住户或住宅小区(不含二次加压供水小区)户表改造,确保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全面推进。

四、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标准按照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DB61/T943-2014)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水量分为三档,定额内一档水量不加价,二档水量(超过定额50%及以下部分)加收基本水价标准的50%,三档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加收基本水价标准的100%。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限制类行业用水,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和110%。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暂按年结算,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调整用水户终端价格。综合基本水价总体水平维持不变,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户改资金等政策性税费调整或开征后,用水户终端价格做同步调整。居民用户继续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水量0-190(含)立方米/户.年,价格调整为3.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191-260(含)立方米/户.年,价格调整为4.6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261立方米以上/户.年,价格调整为6.8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第一档价格调整为5.50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7.30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9.1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第一档价格仍为10.00元/立方米不变;第二档价格为13.10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16.30元/立方米。居民合表用户暂执行3.60元/立方米;公益性非居民用户执行3.90元/立方米。

六、以上价格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它涉及水价相关优惠政策及配套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岚皋县水利局

2019年10月17日